法庭審理:律師被迫與數位時代脫節

自8月1日起,律師及法庭參與者禁止攜帶電子設備、錄音及錄影器材,除非獲得審判長許可。乍聽之下,這似乎只是為了維持法庭秩序而新增的一項規定。但當手機不僅能用來錄影,還能作為查閱案卷、庭審筆錄及相關資料的工具時,此事便立刻引發了熱議。

8月11日,律師黎玉蘭田表示,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,她被迫將電子設備帶出法庭。當她申請使用手機查閱筆錄與文件時,遭到了拒絕。律師阮秋香也表示,8月4日在芹苴市人民法院,與會人員被提醒不得使用電子設備,儘管最終因法院尚未安排保管場所,才允許自行保管。

問題在於:一項旨在確保審判嚴肅性的規定,是否無意間讓科技在踏入審判廳大門的那一刻,便成了「嫌疑犯」?在檔案日益數位化的時代,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雖有助於管控錄音、錄影行為,卻也引發了關於辯護律師取得案件資料權利的質疑。現代法庭究竟該「關閉」科技,還是需要更明確的機制,既能確保紀律,又不致為行使辯護權者增添困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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